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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到各类企业就业的,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《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就业协议书》)或《劳动合同》、《报到证》和毕业证书原件,按如下程序办理:属省外学校毕业的,到省人事厅办理《报到证》核签手续;属省内学校毕业的,《报到证》介绍方向与用人企业一致的,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,不一致的,到省人事厅办理《报到证》核签手续。 2、到事业单位就业的,博士、硕士毕业研究生、省外重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,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或《聘用合同》、《报到证》和毕业证书原件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有关手续。其它本科及本科以下毕业生,在办理《聘用合同》登记手续的同时(与用人单位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后即可先办理落户手续,再与用人单位签订《聘用合同》),办理就业有关手续。 3、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群机关工作人员的,凭《录用通知书》原件、复印件、《报到证》和毕业证书原件,办理就业有关手续。 4、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,《报到证》签发至生源所在县(市、区)政府人事部门,并签注“待就业”字样。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,按上述“1”“2”“3”点程序办理就业有关手续。 5、毕业生就业后一年内因特殊原因,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,凭现接收单位书面意见、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,按如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: 跨省调整,省属、中央在闽单位之间调整,市县属单位调整到省属、中央在闽单位的,到省人事厅办理; 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调整到市县属单位,市县属单位之间调整的,到现就业单位所在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。 6、毕业生遗失《报到证》,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。补办时呈报如下材料:个人补发申请(签注学校意见),毕业证书原件,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,经核实由发证机关于遗失声明刊发10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。 福建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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